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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子地磅干扰器干扰电子地磅从中渔利

发布:2024-01-20 08:53,更新:2024-01-20 08:53

案情简介 陈某是一名“猪贩子”,平时到各小型猪场集中收购生猪,然后卖到各定点屠宰场,从中赚取差价。某日,朋友黄某告诉他,“老老实实”贩卖生猪赚不了多少钱,何不利用电子地磅干扰器干扰电子地磅,从中渔利。陈某听了大为心动,于是托黄某买来干扰器。在以后收购生猪的过程中,陈某和黄某密切配合,一人操作电子地磅干扰器,一人与卖家过秤。Zui

终,二人通过这种手段多获取了生猪重量总计价值达1 万余元。观点分歧 在办理此案中,办案民警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和黄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和黄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法理评析结合案情,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陈某和黄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进而使其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对财物作出处理,而受害人的自愿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因此,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综上,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方式,或者说看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产生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进而将财物“自愿”交给行为人的,属于诈骗;如果是行为人在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 本案中,生猪养殖公司工作人员对因受电子地磅干扰器干扰而“减少”的生猪重量没有认识,继而对该“减少”的部分不存在处分的意思表示,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事实上,陈某和黄某利用干扰器,将“减少”的生猪重量秘密地转移到自己名下,就是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因此,应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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